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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孔祥勇)近日,上栗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邓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33952元。
2021年3月12日,原告邓某某入职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至2022年6月13日,原告邓某某从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辞职。之后,原告邓某某以其在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邓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自原告邓某某2021年3月21日入职后的一年多时间内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故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无需支付两倍工资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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